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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来了一名中年男子,他感慨道:“是你们让我又端上了饭碗呀!”
年轻力壮的谢光进进了兴华公司干操作工。他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他性情耿直,不觉间便招致领导不满。兴华公司便让其待岗在家。兴华公司以企业面临经济危机,谢光进所在的硅酸钠车间已整体租赁给连吉公司,谢光进未被录用为由,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谢光进难以接受突然被炒了鱿鱼,于是他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兴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自己做职业病鉴定,但被仲裁部门裁决驳回。
谢光进仍以相同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机关认为,兴华公司硅酸钠车间租赁给其他公司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兴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遂驳回其诉讼请求。当时谢光进外出,错过了上诉期,后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无奈之下,他便跑到海州区检察院进行申诉,该院依法受理此案。
由于此案时过境迁,谢光进当年的同事不少都已外出打工,该院检察官竭尽全力地还原了案件事实。检察官约谈谢光进原所在车间的班组长孙敏书。孙敏书说当时车间解散时,公司并没有征求工会及硅酸钠车间职工的意见,只是在办公会上宣布了对部分未被连吉公司录取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其中就有谢光进。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检察官从孙敏书处索要了其他下岗职工的联系方式,一一核实。他们不仅证实了孙敏书的话,而且还反映了一个重要情况:连吉公司与兴华公司的老板为同一个人。检察官立刻调取了兴华公司和连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真是同一人。这样原审判决所谓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理由便站不住脚。随后,该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连云港市检察院抗诉,并获支持。
今年初,海州区法院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判决认为,兴华公司单方通知谢光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兴华公司继续履行与谢光进之间的劳动合同。